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及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条 实质性先进事迹是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校内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在SCI、EI、SSCI、CSSCI源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2篇以上者;
(二)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三)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第四条 推荐信必须由推荐教授亲自撰写亲笔签名,在推荐信中必须详尽地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申请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条及本院制定公布的推免实施细则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会议审查。审核同意后,学院将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七条 教授联名推荐程序
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教授推荐材料。
2、申报材料院内初步公示,学院将申报学生的申报材料在学院进行初步公示。
3、申报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后结合答辩情况给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4、学院审定,对于经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推荐学生。
5、院内正式公示,经学院审定同意推荐的学生,学院将其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
6、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第八条 教授联名推荐学生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占用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教授联名推荐的指标最多可占学院总指标的30%。未通过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推免指标由学校收回,其推荐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学校推荐其他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九条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两名以内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学术专长、培养潜质进行考察。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教授在推免工作中如有隐瞒应当回避等影响推免公正的重大事项或帮助、纵容拟推荐学生进行材料造假等不端行为者,学院将永久停止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