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7 11:04:54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特根据《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升、降、调、辞退等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或职务的任职人员变换,须进行严格审核,宁缺毋滥。

第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人事调整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辞退等。

第四条   该制度适用于公共管理学院全体学生干部。

第二章    职务的升降、任免

第五条   职务升降原则:

1、职务的升降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2、学生干部的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职务升降要说明具体原因,降职学生干部有上诉权利。

4、职务升降必须坚持适度原则。

第六条   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工作的技能。

2、业绩:完成工作质量优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工作态度:工作努力、热情积极、有创新精神。

4、工作能力:从事相关工作综合技能优秀。

5、个人品质:为人诚实、勤勉、有合作精神等。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晋升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五月底到六月中旬根据学生干部考核制度,统一由学工办、学生会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学生干部在年度工作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工作、学习成绩优异经多方面考核确认者,可随时给予提升。

第八条   晋升程序

1、采取领导老师和学生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考核。

3、由相关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第九条   晋升核实权限

1、各班委会干部的晋升,由各班统一组织选举,最后送交班主任老师审核。

2、各社团、学生会干部由社团负责人,学生会负责人拟定晋升名单,统一送交学工办进行最后审核。

3、各党支部学生干部,由支部民主选举产生,并送交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的,或不能胜任现职的,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降职。

第十一条       降职原因:

1、因为机构调整而精简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没有空缺。

3、应学生干部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学生干部进行降职。

第十二条 降职程序

1、各班学生干部的降职,由班委会讨论拟定并将名单报送班主任审核。

2、各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由学生会主席团、社团负责人开会讨论决定。并将名单报送学工办审核。

3、名单一经审核,院学工办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委任制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任职

1、考核合格后录用的

2、转换职位任职的

3、晋升或降任职位的

4、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调任、辞职与辞退

第十五条 调任原则

1、符合学生组织工作发展。

2、符合相关政策制度。

3、提高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十六条 调任的实施

1、配合各组织工作任务

2、调整组织结构,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合理化。

3、适合学生干部本人能力。

4、缓和学生干部之间冲突,维持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辞职

学生干部辞职,应当向任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辞职生效日前一周正式通知直属部门。任免机构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因故辞职时,应首先提交辞职报告,请上级主管机构审批同意后,再送交公共管理学院学工办审核;

2、学生干部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直到批准;

3、学生干部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应到相关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4、学生干部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学工办应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辞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综合考核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任工作,有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理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辞退程序

1、按规定辞退学生干部时,一般应在事先通知学生干部本人。

2、向被辞退者出具辞退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3、办理被辞退者的工作移交等手续。

4、被辞退者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工办或相关机构提请申诉。

第二十一条  辞退学生干部,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辞职或辞退,离职前应当完成公务交接,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制度解释权为公共管理学院学工办。

第二十四条  该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管理学院学工办

                                                        公共管理学院团委

                                                  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