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评定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学院相关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正式学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2.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3.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生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成绩不合格记录者;
11.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14.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15.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实践能力显著,综合表现优秀。
第九条 申请社会活动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研究生工作部申请。
1.担任学校研究生组织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
2.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1.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材料,必须以此次评选时间为截止日期,以见刊为准,未见刊的不能作为评审材料。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汇总表》,同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超过参评时间上交材料一律无效。
2.初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审核小组,按照学院评审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量化标准,算出得分,进行综合排序,并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排名顺序,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形成评审结果。
4.公示与报送。在学院官方网站上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学校。
5.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全日制研究生在校规模,结合本年度申报情况,合理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指标至各学位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同一、相近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立项的,按照最高级别档次的分值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需加分事项或加分存在异议事项,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考核指标体系,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国家奖学金的参考依据,最终评定结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议议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