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教务处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综合测评、破除唯一、学业优先、全面考察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专业功底和科研志趣,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者,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者,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三)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者,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者,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六条 对符合第一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学院进行综合测评: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其他语种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百分制)。
(二)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20%以内,专业报名人数不足专业指标数的可以适当顺延至30%。(韶峰班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确定)
第七条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其他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其他表现成绩×20%。
(一)学习成绩(权重80%)
学习成绩为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
(二)其他表现成绩(权重20%)
其他表现成绩主要考查学生在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创业、文体特长、参军入伍服兵役、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其中学科竞赛得分上限30分、学术成果30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5分、文体特长10分、参军入伍服兵役5分、担任主要学生干部5分、志愿服务5分,计分以证书或文件原件为准。
1.学科竞赛(若一人参加多项竞赛,只记一项,按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1)学科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级 别 |
一等奖或第1名 |
二等奖或第2名 |
三等奖或第3名 |
国家级 |
30 |
20 |
15 |
省 级 |
15 |
10 |
5 |
(2)学科竞赛获奖计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1人 |
100% |
|
|
|
2人 |
70% |
30% |
|
|
3人 |
60% |
25% |
15% |
|
4人 |
50% |
25% |
15% |
10% |
注:
①学科竞赛的认定以《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分类认定表》为准;
②奖项含有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为一等奖。
2.学术成果(若一人发表多篇论文,只记一篇,按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级别 |
SCI、SSCI、EI、CSSCI、CSCD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省级学术期刊 |
分值 |
30 |
15 |
5 |
注:
①论文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或本专业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②在进行综合测评时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论文加分的同学进行答辩,一旦查实论文系学术造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③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与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并见刊。
(2)公开出版著作或教材
级 别 |
独 著 |
主 编 |
副主编 |
分 值 |
30 |
20 |
15 |
注:
①著作或教材的著作权人必须湘潭大学或湘潭大学的职工或在读学生;
②如果副主编有多人,只承认第一副主编;
③专著必须正式出版。
3.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若一人参加多个项目,只记一个项目,按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1)项目类型计分标准: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校级5分。
(2)团队成员计分标准:
参与人数 |
排序及计分标准 |
一 |
二 |
三 |
四 |
1人 |
100% |
|
|
|
2人 |
100% |
30% |
|
|
3人 |
100% |
30% |
20% |
|
4人 |
100% |
30% |
20% |
10% |
注:
①要求中期检查合格,项目成果不予另外加分。
4.文体特长(若一人参加多项竞赛,只记一项,按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1)文体竞赛计分标准:
级 别 |
一等奖或第1名 |
二等奖或第2名 |
三等奖或第3名 |
国家级 |
10 |
5 |
2 |
省级 |
5 |
2 |
0 |
注:
① 个人比赛队员按标准分×1.0计分;
② 团体比赛主力队员按标准分×0.6计分,其它比赛人员按标准分×0.2计分;
③ 艺术团成员在文艺竞赛类的得分在①②基础上×0.9计分;
④ 体育特招生在体育竞赛类的得分在①②基础上×0.5计分。
5.参军入伍服兵役(5分)
学生圆满完成服兵役任务,加5分。学生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供核验;
6.担任主要学生干部(5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满一届(满一学年,以聘书或党委部门证明为依据)且尽责履职、考核合格者予以加分。
学生干部指校、院两级党组织、团组织等学生组织、班级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等。(若身兼数职,只记一个职位,按最高得分计,不累加)。
学生干部计分标准:
职务 |
分值 |
合格 |
不合格 |
校、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学生干部经历须满3年) |
5 |
\ |
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院班主任助理组组长 |
4 |
\ |
校、院团委学生会正部长级、院学工助理团负责人、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班主任助理、校级学生组织正部长级 (除党支部支委、班主任助理外,其他学生干部经历须满2年) |
3 |
\ |
校、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级、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级 (学生干部经历须满2年) |
2 |
\ |
校级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 |
1.5 |
\ |
校、院团委学生会干事、校级学生组织干事、院学工助理、副班长、学习委员 |
1 |
\ |
其他班级干部 |
0.5 |
\ |
7.志愿服务(5分)
根据《湘潭大学星级志愿者评定管理办法》,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志愿者分别计1分、2分、3分、4分、5分。该项得分以最高级别星级志愿者计分为准。
第八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并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的学生,经三名及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应在学院进行公示。教授联名推荐可占各专业总指标的30%左右,其推荐按照《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
第九条 在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推荐过程中,学院将着重审核学生科研论文、学科竞赛等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审核后可以认定,但学院将从严把关,避免挂名,并做好公示。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学院将从严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需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的,学院按照教授联名推荐专家审核的流程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 对于由学校按校级交流项目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务干事、班主任及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推免生资格审查、综合测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院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学院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三)学院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评审。
(四)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按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推荐学生。
(五)学院对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六)学院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三教授联名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院在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报名申请本院推免生资格审查的,应主动向学院申请回避;
(二)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申请本院推免生资格审查的,应向学院主动报备;
(三)相关学生在报名申请本院推免生资格审查时,应就本人在本院存在的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和利益相关人员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
应回避、报备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报备的,公示期间被查出或被举报后核实的,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取消推免资格,相关工作人员按程序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2025届毕业生。
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及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条 实质性先进事迹是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校内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在SCI、EI、SSCI、CSSCI源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2篇以上者;
(二)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三)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第四条 推荐信必须由推荐教授亲自撰写亲笔签名,在推荐信中必须详尽地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申请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条及本院制定公布的推免实施细则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会议审查。审核同意后,学院将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七条 教授联名推荐程序
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教授推荐材料。
2、申报材料院内初步公示,学院将申报学生的申报材料在学院进行初步公示。
3、申报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后结合答辩情况给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4、学院审定,对于经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推荐学生。
5、院内正式公示,经学院审定同意推荐的学生,学院将其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
6、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第七条 教授联名推荐学生的推荐名额原则上占用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教授联名推荐的指标最多可占学院总指标的30%,各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指标不超过本专业总指标的30%。未通过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推免指标由学校收回,其推荐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学校推荐其他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八条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两名以内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学术专长、培养潜质进行考察。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教授在推免工作中如有隐瞒应当回避等影响推免公正的重大事项或帮助、纵容拟推荐学生进行材料造假等不端行为者,学院将永久停止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