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任研究员的目的在于推动国别与区域研究高质量发展,加快南亚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打造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充分发挥资政服务作用,进一步提升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备案单位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的科研水平与国内外知名度。
第二条 为规范研究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研究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程序与条件
第三条 研究员采取自愿申请、中心遴选的程序进行。由研究员本人书面填写《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研究员聘任表》,中心组织专家遴选,确定研究员名单,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外籍专家报送国际交流处),并向拟聘任人员颁发《研究员聘书》。首次聘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 聘任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与相应职务。
2. 身体健康,品德优良,作风严谨,学风正派。
3. 从事南亚地区与国别研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与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 研究员任期届满后,自然离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聘:
1. 不符合第四条所述聘任条件的。
2. 存在学术不端情形并被公开通报、批评的。
3. 违反政治纪律、师德师风、廉洁纪律等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研究员的权利:
1.优先使用中心的各项资源、承担中心设立的相关研究项目。
2.优先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3.享受中心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相关科研成果可申请中心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研究员的义务:
1.为中心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推荐与引介兼职研究员。
2.参与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
3.鼓励研究员以中心名义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4.鼓励受中心资助的相关优秀学术论文、专著、获奖等以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八条 以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与南亚研究相关的论文按湘潭大学科研业绩成果津贴标准奖励。
第九条 有关南亚研究的智库成果,依据《湘潭大学科研业绩成果津贴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27日施行)《湘潭大学智库研究成果认定办法(试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有关南亚研究的专著可以申请全额资助,并按《湘潭大学科研业绩成果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南亚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