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学院研究生教育
质量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博士、硕士学位点,各位导师: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博士生、硕士生培养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进一步提升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办法》(附后),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17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品质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思路,建设与高水平学科相匹配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切实做好博士生和硕士生人才质量过程监控,在全面落实学校和研究生院相关制度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范招生选拔环节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招生宣传力度,扩大一本生源,争取优质生源,对生源质量较好的学位点在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二条 改革入学考试命题机制,严格执行按一级学科大类命题招生,同时要均衡考虑各二级学科点的关系,适当增强对研究生专业知识考试的难度,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测评信度,强化评卷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第三条 制定并实施学院研究生指标新的分配方案(另行文),合理分配招生指标,突出特色为本、质量优先、综合平衡,促进各学位点协调发展。
第二章 强化培养过程监管
第四条 全面修订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加强前沿讲座和文献导读、文献分析、文献综述等教学内容的设置。强化对博士研究生社科研究方法的训练。加强研究计划或基金申请书写作能力、英文学术报告能力的锻炼。
第五条 规范学位课程教学秩序。严肃课程教学行为,严格学位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严禁课程教学减量。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小组,采取随堂听课、检查教案、教学经验交流等方式,严抓课堂教学秩序。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全体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团成员、学院教师、研究生代表。工作小组采取随堂听课、检查教案、教学经验交流等方式,严抓课堂教学秩序。
第六条 加强指导教师能力建设与考核。建立导师间研讨交流机制,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导师研讨或专题经验交流会。建立年轻导师培训机制,从研究生教育、学位论文指导、学生思想辅导等方面对其进行培训。强化导师考核与管理,对导师指导质量进行年度审核评估,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生资格。
第七条 实施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和奖励计划。每年学院实施不多于6篇的省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学生在指导教师审批下向学院申报。研究计划和开题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通过之后,学院将予以4000元的资助。对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学院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活动。鼓励导师从科研经费中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学术竞赛、高级别学术会议、实践调研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与成果水平。
第九条 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和学风建设。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加强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加大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力度,一旦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剽窃、委托代写、受托代写,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严肃处理。将研究生学术道德纳入学业奖学金评定考核要求。加强优良学风的倡导与宣传,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加大研究生课堂考勤力度。
第十条 强化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科研活动相结合,激发研究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 控制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一条 强化学生学位论文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和细化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责权关系,导师对学生学位论文能否参加开题、预答辩和提交“盲审”拥有一票否决权。把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作为衡量导师业绩的主要指标,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导师与研究生定期会面沟通制度,保障研究生和导师充分地沟通与交流,提高学习和指导质量。
第十二条 建立学位论文评价结果问责制度。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的学位论文中,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或“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的导师、校内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的校内成员,依据《湘潭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的论文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学校核减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津贴,导师承担90%,学位点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承担10%。
第十三条 严格学位论文开题程序。如果导师组多数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经过补充完善能够达到要求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难以调整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没有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严格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程序。检查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考查并给出评价结论,然后依据评价结果作出继续学位论文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等建议;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按照学校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预答辩制度。博士生和硕士生正式答辩之前都必须经过预答辩审查。对于预答辩基本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审,申请时需针对预答辩意见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工作,并由导师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预答辩,申请时需针对上次预答辩意见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双盲”送审制度。盲审意见不合格者,不能进入答辩程序。盲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未经修改者,不能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七条 规范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后(且均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当向导师以及学位点负责人提交书面修改报告,并经导师以及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重新答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