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究生国际交流工作,保障学生在境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学习交流正常有序地进行,参照《湘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涉及的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系指由我院与国(境)外高校相关院系通过合作协议(备忘录)确定的研究生交流项目。交换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一、推荐遴选
(一)申报资格
我院全日制在籍研一、研二及博士研究生均可自主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具有较好沟通、适应能力;
2.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英语能力需达到大学英语六级425分以上;
3.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者优先。
(三)遴选程序
1.由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布遴选资格、程序、时间要求等信息。
2.符合条件的学生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附件材料。
2.学院根据当期交换名额及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推荐。
3.学院组织英语演讲和面试等综合评审,最终确定2-3名学生参加交换项目。评审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4.经对方院校同意接受的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学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签订《湘潭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后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二、课程修读和学习要求
1.交流项目开始前,需提交一份与本学科相关的研究计划。
2.交流期间按照对方学校的教学计划学习。
3.交流期间需完成我院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取该课程学分。
三、学习管理
1.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与学生就读的境外交换高校进行联系,以了解学生在外交换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
2.交流学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
3.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需定期向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必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违反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5.交流学生应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7日内向所在院系报到。交流项目结束后,需做一场学术报告。
6.若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计划,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7.交流学生须在境外购买人身保险,学生在外期间人身安全个人负责。
四、费用
1. 交流学生需按当年的收费标准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根据《湘潭大学与其他学校交换生培养协议》规定,一般按协议实行互免学费或缴纳部分学费。
2.学院资助每位交流学生一万元,其它费用自理。
3.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饮食、生活、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学生自理;对方学校事先所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自理。
4.在交流期间,对方学校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五、其他事项
未尽有关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管理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9年7月1日